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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史学院学子“我与民法典”征文活动获奖作品展(一)

发布日期:2021-09-28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

编者按

编者按: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,深化民法典学习宣传,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教育,引导全省广大师生学深、学懂、学透民法典精神,暑假期间,省司法厅、省教育厅、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面向全省组织开展了“民法典进学校”暨“我与民法典”征文活动。政史学院积极组织学生参与,经过层层选拔,三名学生作品在近6万篇征文中脱颖而出,荣获二等奖一项,三等奖两项。

获奖作品将在微平台上分期展出:

民法为民,明法彰益

——刘昊阳

田野乡土,生命质朴而充满活力,三农为本辅大计,物权为善置三权;栋阶宇间,居户众生而情谊相融,攻坚克难汇众力,业委自治正当时;民事繁杂,各有诉求而循法趋理,须法须规鉴法治,公法良俗守正义……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公布之始就被赋有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之美名。通过这段时间的接触、学习、思考,回味往日所见、所闻、所行,体味之中的点滴故事,于人真切,感悟颇深,由衷感受到民法典对社会关系的协调伟力。
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连年发布以“三农”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,解决好“三农”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!面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冲击,乡村振兴是国民经济的“压舱石”,是构建国内经济大循环、应对全球化危机的重大战略。乡村经济建设是必不可少的现实工作,土地作为我国乡村典型而又广泛的开发资源,其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在平山县下口镇,宅间地头,中老年人在生产、生活。在平山县王平村,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是中老年人。在农民心里不想种,手里种不动的今天,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土地承包权改革、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设势在必行!前些时间的土地确权,精准到户、电子定位等等,正是第三百三十三条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”的保障体现,农民手里有证书,权利有保障,心里有底气,要素对标的前提得以保障。第三百三十九条、第三百四十条有力地保障流转有规范,经营有规范,衔接了生产要素盘活,限制了农用地性质转变,保护了农业存量发展,在我县,农户与公司合作,蔬菜育种基地、食用菌培育基地等拔地而起、如火如荼,产业繁荣的同时,解放生产力,为乡村拓展治理空间。她维护乡村经济秩序,她助力新农村建设,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,汇利广益促共富!

居民委员会我们耳熟能详,是居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。但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,往往几个小区才有一个居民委员会,不算便利,各小区拔地而起,随之而来的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带来了广泛的区域业主权利。荆楚有难,同舟共“冀”逾难关。燕赵遭疫,同命共运献近力。辛丑伊始,石门疫情气势汹汹,形势严峻。我居住在区域内的老小区,物业组织“简陋”,居委会联系不算十分密切,所依靠的只有分包单位的执勤人员和一些志愿者,在开展初期也有过一些组织问题,没有完全发动广泛的小区居民力量,在实际工作中添了些许不通畅,结合一些我参与疫情防控中所观察到的现象,如果小区一方人力也能组织起来,配合有关单位的工作,实现通畅、高效,汇聚起合力,相比一些缺乏自主组织能力的小区,秩序是较好的,效率是极高的!根据现行第二百七十七条、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,明确了业委会与地方人民政府、居委会的关系及业主的各项自治权利,将具体权利落实在具体区域的具体主体身上,业委会是小区居民与自己物权最直接的相关载体,理应在小区自治与治理的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,但目前业主委员会的职能还是受到一定限制,法律地位还不十分明确,就小区即时即刻发生的各种问题,发挥明确的以业主所在地域的自治,居民自主就近解决,打造有效、和谐的小区治理,这是时代发展对精细化自治管理提出的改革课题。相信我们的法治将接续助力建设和谐、有效、通畅的治理关系!

农民工,为城镇化建设贡献了巨大力量,形成了大量劳资关系,也不乏出现劳资矛盾,应得工资被拖欠,应通过正当途径行事,不得采用过激行为,否则就会违背法律,追悔莫及。民事诉讼程序完备,其间细节缺一不可,若因未了解程序细节导致诉讼无效,只留得可惜之事。由芸芸纠纷事例可见,普法教育,迫在眉睫,意义重大!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之下,普及具体法律知识必不可少,但必随之而来的是人民“法智”之开。优良铭心的法治素养,具体完善的知识结构,理性严谨的法治思维是当今法治社会公民培养的应有之义!理解自由的根源,源于文明,源于智慧,源于妥协,源于交流和融通。理解法律的真谛,人类伟大的创造,接受法律的规范,是对“人”的尊重和妥协,是一种人人为人的选择。

“待入尘寰,与众悲欢,始信丛中另有天。”

——《采桑子·反“愁”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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